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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职业学院专科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及办理流程

作者:   时间:2021-09-09   点击数: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奖、贷、助、勤、补、免+绿色通道”等多元混合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在校生,每生每年8000元。

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2)成绩要求:申报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且单科成绩及格以上的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4.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召开预备会。评审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2)学生申报。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方案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具体申请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班级评议推荐。各班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民主评议,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给系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4)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各系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班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确定本系部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在系部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小组完成评审及公示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意见,并进行复审,讨论形成评审报告,确定国家奖学金拟奖励学生名单。

6)审定、公示。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国家奖学金拟奖励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7)上报评审报告及拟奖励学生名单。国家奖学金拟奖励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31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报告及学生申报材料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11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在校生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2)成绩要求:申报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5%以内,且单科成绩及格以上的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4.申请、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召开预备会。秋季学期开学初,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提出资助政策宣传及评审工作要求。

2)学生申报。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方案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具体申请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班级评议推荐。各班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民主评议,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给所在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

4)系部评审、公示。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各班上报的学生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本单位国家励志奖学金拟奖励学生名单,并在系部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审核、审定和全校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拟奖励学生进行审核,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材料上报、批复。国家励志奖学金拟奖励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31日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1130日前批复。

三、国家助学金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在校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1.我校国家助学金等次及资助标准

1)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

2)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

3)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600元。

2.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国家助学金的评选重点突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救助作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4.申请、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召开预备会。秋季学期开学初,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提出资助政策宣传及评审工作要求。

2)学生申请。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方案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班级评议推荐。各班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查和民主评议,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给所在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

4)系(部)评审、公示。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各班上报的学生申请材料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系(部)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审核、审定和全校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跟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各系部报送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进行复核,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材料上报、批复。国家助学金拟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31日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1130日前批复。

四、国家助学贷款

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免担保、免抵押信用贷款,用于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学习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贴付。

1.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已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1)申请条件

以上学生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2)申请材料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申请金额

按学费、住宿费实际金额总和确定,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4)贷款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5)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每学年秋季学期一次申请、一次授信、一次发放的方式。

6)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7)还款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到期贷款一次性还清原则。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剩余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具体到期日期一律为到期年份的920日。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3年后开始偿还本金,在合同到期前还清贷款本息。

8)违约后果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④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已被普通我校正式录取的河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上述高校新生或在校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任一部门认定,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特困户和低保户;孤儿及残疾人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经济困难家庭;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家庭的学生予以优先支持;

⑥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共同借款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①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②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③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④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

⑥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2)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五、学校奖学金

学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的奖学金。

1.凡在我校有正式学籍、学习一学年以上的全日制专科学生,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勤奋刻苦,学风端正,热爱专业,生活节俭,学习成绩优异;

4)积极参加早操和课外文体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体育成绩及格以上;

5)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种义务劳动。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在评选学年内受到系(部)及以上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3)学年内有补考科目者;

4)有不文明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 

5)有不诚实守信行为者;

3.奖学金的评定等级、比例与奖励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以同年级同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比例不超过缴费学生人数的28%,其中:

一等奖比例为4%,奖励金额1000/人;

二等奖比例为8%,奖励金额600/人;

三等奖比例为16%,奖励金额400/人。

4. 奖学金评定具体办法

1)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步进行。同一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兼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2)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素质测评应在年级前12%,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素质测评应在年级前20%,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素质测评应在年级前36%,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六、勤工助学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高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

1.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3.校内勤工助学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按10-14/小时计算酬金(考核结果为优、良、差的分别按14/小时、12/小时、10/小时计算酬金)。

七、特殊困难补助

学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1.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及临时性的经济困难。主要用途有:

1)专项困难补助:主要包括少数民族学生专项补助、贫困生伙食补助、“温暖过冬”御寒补助、寒假返乡补助。少数民族学生专项补助主要用于部分来自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生活补贴;伙食补助主要帮扶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温暖过冬”御寒补助是在冬季时为学生发放的御寒慰问金或等值御寒物品;寒假返乡补助主要帮扶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造成寒假返乡困难的学生。

2)突发事件补助:主要帮扶因家庭突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父母或自己突然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父母或自己突患重大疾病,遇到其它意外经学校认定确需资助的。

2.各项特殊困难补助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确保其顺利就学。

3.我校全日制专科在读学生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相关特殊困难补助:

1)已经被学院认定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纪守法,无不文明现象;

诚实守信,生活俭朴,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能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及志愿者活动;

被学校认定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2)学生或父母突然身患大病、重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3)学生或父母突然遭遇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4)学生家庭突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5)由学校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生特殊困难补助:

1)未按时报到注册的;

2)受到纪律处分的;

3)一学期两门及以上(含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4)平时有不良消费习惯者(如吃穿用超度、抽烟、酗酒、铺张请客等)。

5.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及审批流程。

1)本人书面申请。申请学生如实填写《永城职业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突发事件补助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详细描述家庭遭遇突发灾祸事件以及家庭受灾情况的证明等)。

2)班级评议推荐。由班级贫困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评审条件进行初步评议,符合条件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署评议意见后报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

3)系(部)审核上报。由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和评审条件对班级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核实学生填写材料及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报送的特殊困难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审核后的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审后的特殊困难补助申请材料提交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6.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发放标准

1)专项困难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次300元;

2)突发事件补助发放标准应根据学生实际分别补助每人每次500元或1000元,特别困难者可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商议决定其资助金额,最高金额不超过3000元。

7.申请获得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用途合理使用补助资金,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如有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院有权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今后申请学生特殊困难补助资格。

八、学费减免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可获得减免学费资助。

1.学费减免的对象

凡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无力支付学费者,均可申请减免学费。同时,学校将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予以优先考虑。

2.学费减免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力交纳学费。

3.学费减免的资金来源、等级及标准

1学费减免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专项经费。

2学费减免共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减免金额为本学年学费的100%,二等减免金额为本学年学费的50%。学费减免的金额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以及本学年已受资助情况确定。

4.学费减免工作的办理程序

1)本人书面申请。申请学生如实填写《永城职业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同时需提交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2)班级评议推荐。由班级贫困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评审条件进行初步评议,符合条件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署评议意见后报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

3)系(部)审核上报。由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按照学费减免条件对班级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核实学生填写材料及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报送的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审核后的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5)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审后的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提交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6财务处根据名单及学费减免金额,一次性给学生减免学费。

5.取消学费减免

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当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取消学费减免资格,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

2)受到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3)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4)生活铺张浪费者或将资助资金用于不正当消费的;

5)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补交所减免的学费外,在校期间不得再申请享受其它资助,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九、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十、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十一、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中西部生源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申请入学资助项目,解决入学报到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就读本省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就读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

中西部地区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十二、基层就业国家资助

对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

十三、师范生公费教育 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不用缴纳学费、住宿费,还可获得生活费补助。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可按规定转入师范专业,高校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向所在院校咨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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