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3档,其中:一档每生每年4400元,二档每生每年3700元,三档每生每年3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及各系在校生、困难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各系国家助学金名额,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分配。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传动员。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开始前,面向全体学生广泛宣传国家助学金有关政策,并动员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
(二)学生申报。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根据本方案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班级评议推荐。各班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民主评议,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给所在系学生资助工作组。
(四)系评审公示。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各班推荐的学生申请材料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本系国家助学金拟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系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复核、审定和全校公示。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跟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对各系报送的国家助学金拟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进行复核,确定我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拟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会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六)材料上报。国家助学金拟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评审及复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各方面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报送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三)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程序不规范者,学院将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转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时,需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执行。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助学金,需完成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学年度学时任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永城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方案》(永职院字〔2020〕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