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5%(含25%)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及各系教学质量、在校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各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分配。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传动员。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开始前,面向全体学生广泛宣传国家励志奖学金有关政策,并动员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
(二)学生申请。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具体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班级评议推荐。各班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民主评议,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给所在系学生资助工作组。
(四)系评审公示。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各班推荐的学生评审材料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本单位国家励志奖学金拟奖励学生名单,并在系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复核、审定和全校公示。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拟奖励学生进行复核,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学生建议名单,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会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六)材料上报。国家励志奖学金拟奖励学生名单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十条 评审及复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各方面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三)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院于每年12月 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学生本人的银行账号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程序不规范者,学院将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永城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永职院字〔2020〕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