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及各系教学质量、在校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各系国家奖学金名额,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分配。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每年在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开始前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聘请确定,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各系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各系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提出本单位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复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复审通过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公示及上报。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传动员。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开始前,面向全体学生广泛宣传国家奖学金有关政策,并动员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
(二)学生申请。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具体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班级评议推荐。各班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民主评议,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署推荐理由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给所在系评审工作组。
(四)系评审公示。各系评审工作组对各班推荐的学生及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确定本系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系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
(五)复审、审定和全校公示。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系报送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进行复审、讨论形成评审报告,并确定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会审定后,国家奖学金拟奖励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六)材料上报。国家奖学金拟奖励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当年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评审及复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各方面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三)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学生的银行账号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程序不规范者,学院将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永城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永职院字〔2020〕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