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院已形成了“奖、贷、助、勤、补、免+绿色通道”等多元混合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在校生,每生每年8000元。
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2.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1)召开预备会;(2)学生申报;(3)班级评议推荐;(4)开展评审工作;(5)形成评审报告;(6)审定、公示;(7)上报评审报告及拟奖励学生名单。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申请、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1)召开预备会;(2)学生申报;(3)班级评议推荐;(4)系部评审、公示;(5)审核、审定和全校公示;(6)材料上报、批复。
三、国家助学金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在校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1.我校国家助学金等次及资助标准
(1)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
(2)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
(3)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600元。
2.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1)召开预备会;(2)学生申请;(3)班级评议推荐;(4)系(部)评审、公示;(5)审核、审定和全校公示;(6)材料上报、批复。
四、国家助学贷款
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免担保、免抵押信用贷款,用于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学习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贴付。
1.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已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已被普通我校正式录取的河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五、学校奖学金
学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的奖学金。
1.凡在我校有正式学籍、学习一学年以上的全日制专科学生,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勤奋刻苦,学风端正,热爱专业,生活节俭,学习成绩优异;
(4)积极参加早操和课外文体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体育成绩及格以上;
(5)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种义务劳动。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在评选学年内受到系(部)及以上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3)学年内有补考科目者;
(4)有不文明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
(5)有不诚实守信行为者;
六、勤工助学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高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
1.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七、特殊困难补助
学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1.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及临时性的经济困难。主要用途有:
(1)专项困难补助:主要包括少数民族学生专项补助、贫困生伙食补助、“温暖过冬”御寒补助、寒假返乡补助。少数民族学生专项补助主要用于部分来自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生活补贴;伙食补助主要帮扶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温暖过冬”御寒补助是在冬季时为学生发放的御寒慰问金或等值御寒物品;寒假返乡补助主要帮扶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造成寒假返乡困难的学生。
(2)突发事件补助:主要帮扶因家庭突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父母或自己突然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父母或自己突患重大疾病,遇到其它意外经学校认定确需资助的。
2.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及审批流程:(1)本人书面申请;(2)班级评议推荐;(3)系(部)审核上报;(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5)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八、学费减免
1.学费减免的对象:凡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无力支付学费者,均可申请减免学费。
2.学费减免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力交纳学费。
3.学费减免工作的办理程序:(1)本人书面申请;(2)班级评议推荐;(3)系(部)审核、公示;(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公示;(5)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6)财务处根据名单及学费减免金额,一次性给学生减免学费。
九、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十、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十一、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中西部生源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申请入学资助项目,解决入学报到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就读本省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就读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
中西部地区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十二、基层就业国家资助
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由财政实行代偿,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